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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決算公開(補充公開)

 
 
目       錄  
   
第一部分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概況  
一、 部門機構設置  
二、 部門主要職責  
第二部分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部門決算表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收入決算表  
三、支出決算表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第三部分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決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概況  
(一)部門機構設置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執(zhí)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單位預算級次為一級預算單位,2016年預算組成單位共1個,內設機構3個(政秘股、法制股、治安股(刑警隊))派出機構3個(樂中、樂南、樂北派出所),行政政法專項編制人數為34人,財政定額包干工勤編制2人,編制人數總計36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總人數為46人,其中在職人數33人(含工勤2人),退休人數13人。單位主要收入來源是財政一般預算撥款。  
(二)部門主要職責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是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tài)安全、維護林區(qū)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第二部分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部門決算表  
1.收支總表(3張),即:《收入支出決算總表》、《收入決算表》、《支出決算表》;2.財政撥款收支表(5張),即:《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除涉密信息外,《收入決算表》、《支出決算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應當細化公開到支出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應當細化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沒有數據的表格也公開,并在合計欄以零填列。(具體格式見附表)  
   
   
第三部分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決算情況說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支出決算總規(guī)模、各類支出決算規(guī)模及各類支出增減變化情況。格式如下:  
(一)年度收入總體情況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度總收入487.19萬元,其中本年收入487.19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財政撥款收入487.19萬元,比上年決算數減少5.34萬元,下降1 %。主要原因是人員減少。  
2.上級補助收入18.02萬元,比上年決算數減少83.68萬元,下降82 %。主要原因:是樂中派出所辦公用房建設完成。  
3.事業(yè)收入0萬元,與上年持平。  
4.經營收入0萬元,與上年持平。  
5.其他收入0萬元,與上年持平。  
   
(二)年度支出總體情況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度總支出487.19萬元,其中本年支出487.19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469.17萬元,主要用于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比上年決算數增加78.35萬元,增長20%,主要原因是工資及固定資產增加.  
2.專項支出18.02萬元,主要用于專項設備購置、辦案費等,比上年決算數減少83.68萬元,減少82%,主要原因是樂中派出所辦公用房建成。  
二、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入支出總表說明  
(一)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入說明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入合計487.19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487.19萬元,比年初預算數增加20.85萬元,增長4%;主要原因是工資及固定資產增加。  
(二)2015年度財政撥款支出說明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度財政撥款支出合計487.19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487.19萬元,比年初預算數增加20.85萬元,增長4%;主要原因是工資及固定資產增加。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支出394.3萬元,主要用于行政運行;社會保障和就業(yè)支出61.4萬元,主要用于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醫(yī)療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3.47萬元,用于行政單位醫(yī)療及公務員醫(yī)療。  
三、2016年度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16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為17.35萬元,完成預算31.5萬元的55%。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支出決算為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決算為14.05萬元,完成預算20萬元的70%;公務接待費支出決算為3.3萬元,完成預算11.5萬元的28%。2016年度“三公”經費支出決算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厲行節(jié)約的要求,從嚴控制“三公”經費開支,全年實際支出比預算有所節(jié)約。與上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數比上年減少3.27萬元,下降15.87 %。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支出決算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決算減少3.83萬元,下降21%;公務接待費支出決算增加0.56萬元,上升20%。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減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分局對公車運行費用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統(tǒng)一   保險制度,如實登記上報公務車輛情況,節(jié)假日嚴格執(zhí)行公務車輛統(tǒng)一停放在單位院內的規(guī)定;公務接待費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鄰縣森林公安過來辦案及韶關市專案督查組長期在我分局督辦案件產生的招待費。  
(二)“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說明  
2016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14.05萬元,占80%;公務接待費支出3.3萬元,占19%。具體情況如下:  
1.        因公出國(境)費支出0萬元。  
2.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14.05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支出為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及維護支出14.05 萬元,2016年本部門公務用車保有量為8輛,主要用于辦案。  
3.公務接待費支出3.3萬元,主要用于上級單位檢查和相關單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6年,本單位共接待來訪外賓678人次,主要包括鄰縣市區(qū)森林公安過來辦案。  
四、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6年本單位機關運行經費支出128.22萬元(與部門決算中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經費之和保持一致),比上年增加8.34萬元,增長7%。主要原因是:辦案增加,日常開支相對增加。  
(二)政府采購支出情況說明  
2016年本單位政府采購支出總額4.76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4.76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8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1輛(用于機要通信、應急工作)、一般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7輛。  
(四)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1.績效管理工作總體情況。我單位無預算績效目標.  
2.部門決算中項目績效自評結果(如有)。我單位部門決算中項目績效自評。  
3.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如有)。我單位無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4.其他以部門為主體開展的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我單位無。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為便于社會公眾的理解,各部門需對公開內容中涉及的專業(yè)名詞進行解釋,格式如下:(以下專業(yè)名詞解釋供參考,各部門可以根據公開內容中涉及的專業(yè)名詞自行予以增減)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事業(yè)收入。  
二、事業(yè)收入:指事業(yè)單位開展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輔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yè)單位在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級財政撥款、存款利息收入、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業(yè)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yè)單位在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yè)基金(事業(yè)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guī)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的資金。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yè)事位按規(guī)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yè)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fā)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面發(fā)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這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目標所發(fā)生的支出。  
十一、經營支出:指事業(yè)單位在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fā)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guī)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三、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項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取暖費、物業(yè)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2016年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決算表格.xls
 

 
             樂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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